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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药店被查!

文章出处:网络 人气:发表时间:2024-02-06 06:46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关系到人体生命健康,药店要发挥药学服务功能,引导群众合理购药,安全用药,切不可采取“买药赠药”的方式促销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一经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此外,也提醒市民朋友要理性合理购药,凭医师处方购买处方药,勿贪图便宜购买过量药品,以免造成药品浪费。

  4.是否有销售处方药、麻精药品、疫苗、冷藏药品、急救药品、植入性医疗器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重点品种,是否有执业药师在岗服务。

  5.是否有按照规定开展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是否有遏制医保刷卡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有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6.是否有按照规定开展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开方审方情况,是否有保障网络销售药品的质量安全和合法性。

  近期,广东、福建、黑龙江、甘肃等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了一批行政处罚案件,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行为。现将5起药品领域违法典型案例整理如下。

  案例一:东莞市查办某药行连锁总部未经审核同意改变批发经营方式为零售、网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药品、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月,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查明,东莞市某药行连锁有限公司(总部)在2023年3月10日、5月4日至5月6日期间,分别通过美团、拼多多网络平台直接向个人销售了1盒“奇特牌连翘败毒丸”、80盒“泰诺酚麻美敏片”;同时,当事人还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奇特牌连翘败毒丸”的违法行为,上述涉案药品货值共1226.1元。

  其中,“泰诺酚麻美敏片”属于国家药监局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中由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当事人未经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批发经营方式为零售、网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药品、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9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三十八条,以及《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26.1元,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广东某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2年7月22日,根据投诉举报,阳江市市场监管局江城分局对广东某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分别向李某某、姓名不详供货者购进药品“槐耳颗粒”443盒、664盒。购进药品“槐耳颗粒”时,未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未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未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未能提供购进上述药品的供货者资质证明文件、随货同行单、发票及劳务清单、检验报告。

  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2023年6月15日,阳江市市场监管局江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8922元、罚款4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伊春市医疗保障局2023年10月调查核查发现,伊春市某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存在串换药品、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医保基金130973.14元。

  伊春市医疗保障局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伊春市医疗保障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等相关规定,做出以下处理:(1)追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130973.14元;(2)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1倍罚款130973.14元。

  根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提供的其通过网络监测发现广州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回流药”的线索,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快速查明,广州某大药房有限公司通过其经营的网店销售非法渠道购进的“艾瑞昔布片”,货值金额合计172.3元。

  当事人通过网络销售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72.3元,罚款10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8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丰县某某大药行开展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其经营场所内存放有新优锐™一次性使用注射笔用针头为第三类医疗器械,货值220元。

  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2023年5月31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行政处罚。

  2.涉及假劣药的质量风险控制(经营范围、药品效期的自动控制、近效期药品库存管理等),药品包装、性状的检查是否严格按GSP的要求进行操作。

  3.是否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无《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机构购进药品;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

  5.企业冷链药品管理情况,药品储存、运输记录是否完整、真实;是否未按规定对药品储存、运输进行温湿度监测;冷库、冷藏车温湿度数据是否能实时上传。

  6.是否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

  7.购销药品时,是否有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

  11.是否有按照规定开展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开方审方情况,是否有保障网络销售药品的质量安全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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